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资料图片)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
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豁免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限售自愿性承诺的独立意
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公司控股股东戴岳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提请豁免股份
限售的自愿性承诺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的相关规定,本次豁免控股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股份限售自愿性承诺将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
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该
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
豁免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限售自愿性承诺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
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丁 立:
高志勇:
刘洪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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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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